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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组织盗窃证据充分却坚称无罪 辩护人备两手方案庭审终得理想结果

来源:杨健  更新时间:2015-12-23 09:59  浏览量:546

聋哑人组织盗窃证据充分却坚称无罪

辩护人备两手方案庭审终得理想结果

案件类型盗窃罪

办理方式辩护

指派单位:杭州市富阳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 杨健

[案情简介]

2015512日,杨健律师接到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承办一起聋哑人万某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领取材料时,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杨律师,此案恐不好办。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具初步了解,此案系万某组织了其他四名聋哑人杨某、张某、何某、刘某在富阳、余杭等地流窜作案,万某作为组织者,却坚称自己只是带着四人四处游玩,不知四人盗窃,还用自己在老家卖小吃的钱供着四人开销。起初,杨律师不以为然:犯罪嫌疑人否认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十分正常之接案后,杨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并联系手语老师会见了嫌疑人万某,如赵律师所述,万某并不认罪。因侦查阶段案卷尚须保密,暂无其他特别的事务可做,杨律师便开始等待下一阶段的工作。

201573日,就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杨健律师承办此案。不同于侦查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已可以复制案卷,杨律师便前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证据。捧着厚厚的案卷回到办公室后,杨律师开始仔细审阅起来。阅卷结果,令杨律师感到了些许压力:本案证据对当事人万某极其不利。一方面,除万某外其余四嫌疑人全部认罪,将万某把他们两两分组,分头盗窃,并把窃得手机上交事实交待得十分细致,相互印证;另一方面,除嫌疑人外还有其他聋哑人指证万某曾邀请其参与该盗窃团伙。辅以其他客观证据,要认定五嫌疑人犯盗窃罪之证据可谓十分充分。也无怪乎公安机关能在万某坚决否认的前提下,将案卷移送审查起诉。如若万某坚持,恐丧失认罪从轻的机会,非常可惜。于是,杨律师与手语老师第二次会见了万某。

本着辩护人的立场,杨律师没有劝万某认罪,但将阅卷结果和对案件走向判断与万某充分沟通,希望能让他打消顾虑,事实求是。只是,万某依旧没有改口,继续他那一套四处游玩的说辞。这一回,杨律师还明显感觉到万某将辩护人也视为侦查人员,不交流任何事实细节,不回答任何深追问题。就是最后签笔录时,不似其他受援助人往往一扫而过甚至根本不看,万某也是逐字逐句仔细看过之后,才肯签字。辩护人做到这个份上,杨律师还真感受到了一丝失落。

案件很快进入了一审,2015810日,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杨健律师担任万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面对这样一个证据充分但当事人坚决否认的案件,如何处理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法条中,找不到明确的方向。杨律师觉得既然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相当于变相指控当事人,并不可取。但也有同事提出辩护人是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判断,只要是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可以与当事人采取相左的立场。带着这个疑问,杨律师请教了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

徐律师十分详尽地解答了杨律师的问题,分数个层次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包括采用两名律师分别辩护,采取两段式辩护等。最关键的,徐律师亦认可辩护人不得指控当事人,同时提醒杨律师,注重自我保护,若当事人不管证据如何铁了心坚持无罪,记得在笔录中明确,律师因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才做无罪辩护,系当事人自己放弃了认罪从轻的机会

得到了徐律师的肯定,杨律师坚定了操作方向,于庭前再次与手语老师会见了万某。万某态度如故,杨律师遂告知万某自己会帮他做无罪辩护,但这也等于放弃了争取罪轻的机会,并让万某在会见笔录上签名捺印。回到办公室,重新审阅案件后,杨律师找到了受害人从未见过万某、其余四嫌疑人口供前后反复、案涉赃物手机去向不明等几个切入点,写出了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同时,考虑到万某存在当庭认罪的可能性,杨律师也准备了第二套方案:从当庭认罪、聋哑人法定可以从轻、减轻等角度准备了罪轻辩护的辩护词。

92日,案件开庭,五被告人及五法律援助辩护人参加庭审。作为第一被告人的万某,依然拒绝认罪,但随着庭审的深入,在场各人都能感受到,万某渐渐有所动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再一次询问各被告人是否认罪,万某此时一度表示知道自己错了,可随即又坚称自己没有盗窃。进入法庭辩论,杨律师根据的万某的态度做了无罪辩护,其余辩护人皆做罪轻辩护。看着手语老师翻译其他辩护人的辩护词,万某若有所思。待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休庭。

或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审判长在休庭之后,最后询问万某:你现在到底是怎样的态度?此时的万某,走到黄河死了心,表示希望认罪争取从轻处罚,并且交待了一直未查清楚的被盗手机的去向问题。于是审判长召集了公诉人与辩护人,为万某补充了笔录。万某的抗拒,终是没有走到最后。

9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对部分事实和万某的态度重新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杨律师准备的第二份辩护词,于此时派上了用场,盗窃金额,也锁定为15407.5元。第二次开庭当庭宣判,万某获刑九个月,其余四被告人皆获刑七个月。其中被刑事拘留较早的何某、刘某,于国庆之后便可重获自由;最后时刻决定认罪的万某,则刚好能赶上回家过年。庭审结果,可以说十分理想。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典型的证据充分但当事人拒绝认罪的刑事案件。面对当事人的立场态度和律师的专业判断之间的冲突,辩护律师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杨律师认为无论如何,辩护人不应当指控当事人,这样做即使个案效果有限,但维护了辩护人的基本立场。个中风险,则要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并让当事人书面确认。这种模式,亦得到了业内资深律师的认可。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受到了刑法特别保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一波三折,在常规庭审过程中万某虽有动摇,却最终拒绝认罪,幸得审判长休庭之后给了万某最后一次机会,让万某抓住救命稻草,认罪伏法,并交待了尚未查清的案件事实。万某较好的认罪态度,让审判长有空间对其从轻处罚,让其回家过年。

经历了这一遭,希望万某能放弃歪脑经,别再想着利用聋哑人的身份违法犯罪,更别再教唆他人参与犯罪,害人害己。国家对聋哑人有诸多扶助政策,只要勤勉努力,何愁生活无望?

以上内容由杨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健律师咨询。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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